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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案應用

    一、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、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與檔案法第八條、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   及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等規定,規範人民依法請求提供閱覽行政資料卷宗或檔案之權利、申請程序、准駁應用之依據及應配合之作為等事項。

    二、民眾應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,並附本人身分證明文件,向本所檔案室檔案管理人員(以下簡稱檔管人 員)申辦檔案應用事宜。

    三、檔管人員應依權責將申請書送總收文處掛號收件、分文至原案件承辦人員審核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。

    四、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所得拒絕其申請:

    (一)有關國家機密者。

    (二)有關犯罪資料者。

    (三)有關工商秘密者。

    (四)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。

    (五)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。

    (六)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。

    (七)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。

    五、民眾進入閱覽室應接受檔管人員之引導,並關閉行動電話等電訊設備,亦不得有飲食、吸菸、嚼檳榔及破壞環境清潔等情事。

    六、民眾應用檔案資料,應由檔管人員陪同在閱覽室內為之,並遵守下列事項:

    (一)不得有添註、塗改、更換、抽取、圈點、污損、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等行為。

    (二)不得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。

    七、民眾申請檔案應用應在本所檔案應用服務時間內為之(上午9:00 ~11:30、下午14:00~16:30 )。

    八、民眾檔案應用完畢後,應將原件交還檔管人員點收無誤後,始將身分證明文件歸還。

    九、民眾影印檔案資料應注意事項:

    (一)請告知檔管人員代為影印,不得擅自使用影印機影印。

    (二)影印資料每張均依照『檔案復製收費標準表』收費,且不論影印成效如何,概以用紙數合計總金額,並由本所出納人員摯撥收據予申請人。

    十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,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,由受理單位於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,另日再行調閱。

    十一、本須知如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規定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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